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从现今国内立法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仅列举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们大多参照民法通则及民事基本理论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进行定性和分类,目前著作权法学界有关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存在如下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
本文中,笔者将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归责原则的性质入手分层阐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版权申请条件及流程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申请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版权申请流程广州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梗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1、填写申请表: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或来版权超市版权综合服务大厅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没有进行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过补正后,仍然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如版权登记证书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如何办理软件登记呢?下面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转让后的两种登记办理方式以及他们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转让后的两种登记办理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受让方有两种方式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1)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进行办理,受让方只需要选择一种办理方式即可。
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区别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后,可以选择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办理软件登记。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办理的性质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对受让方取得著作权的一个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是对转让合同所作的登记,是对转让合同本身所做的初步证明。
2)取得的证书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明材料使用。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是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合同登记证书》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起配合使用。
3)办理的申请人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只能由软件著作权的受让方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申请人只能由受让方签章。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则没有以上的限制,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
4)办理的申请材料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提供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同时提供2份签章复印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方式办理,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中一定要勾选“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需要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表》,只需要提供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两种方式办理都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原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根据版权顾问的专家建议,我们强烈推荐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后采用第一种方式办理软件登记,也就是选择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未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一篇:版权登记的信息会被公开吗?
下一篇:广州版权登记的法律意义
最新文章
- 黄埔区文字版权登记代理机构选择指南[ 2024-12-21 ]
- 广州文字著作权登记查询指南[ 2024-12-20 ]
- 广州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过程详解[ 2024-12-19 ]
- 南沙区音乐版权登记申请进度查询指南[ 2024-12-18 ]
- 广州音乐版权登记办理流程全解析[ 2024-11-17 ]
- 广州音乐版权登记办理过程详解[ 202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