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版权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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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56:07

广州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那么作品版权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登记主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登记流程:

1、打开浏览器地址栏

2、进入系统登陆界面,注册账号,等待省局审核

3、进行在线作品登记,等待省局受理、审核、受理及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形式通知您

4、登记成功后,您可登陆系统查看,并申请打印纸质证书

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及权利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电子件;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2、提供作品电子件,用以在线作品登记上传文件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广告,在广告上面会有千奇百怪的品牌或者商标。那么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商标持有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拥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注册商标以后你就会拥有该商标的权利(使用权,许可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机构不一样。

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广州版权登记中心来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

要严格履行商标注册程序才能获得商标权,并且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人会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自动就能够产生,不需要哪些特定的程序,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

3、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只有10年有限期,超越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挂号以后,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身后50年。

4、客体不同。

商标是区别同一产品或许效劳的纷歧样经营者并表明产品或许效劳质量的商标标识自身。而版权(著作权)是对于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造等自创的维护。

复制品侵权如何担责?

一、复制品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权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复制品侵权,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如何担责?

《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复制品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权。复制品侵权的,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变更方式及作用要了解好

版权变更是指广州版权登记后,如需更改权利人登记信息,应向版权局申请变更。版权变更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版权变更的方式有约定和法定两种途径: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愈是法治水准高的国家,愈鼓励人们通过合同约定来进行权利的变更,这与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与权利的理念紧密相关。通过法定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如法人等对自然人作者的职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是此种情形。这是法律实现其衡平保护不同主体权利的观念在立法上的一种体现。

版权变更作用

1.合理的变更可以加深作品的影响力;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独占性地享有。此时,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依约定脱离于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占据着权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受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可以代为行使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权。

2.合法的变更能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量或质的变化。如因部分权利转让于他人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缩减,这是量的变化;因在作者财产权上设定质押而导致纯粹增益的作者财产权变为有负担的财产权,这是质上的变化。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作者人格权专属性的基本原理,作者人格权与作者人身密切相连,除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行使人格权的情形,作者人格权不能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无论是作者或者作者以外的人,都应当资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后再办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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