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摄影作品著作权费用是多少?
随着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逐渐的有了版权意识。因此许多人都会为自己的作品去注册版权,进行版权办理。但是在版权办理流程中,可能会不是特别熟悉,尤其是不知道究竟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版权办理流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版权办理的具体不同而有所差别。
首先,如果是一个人的作品,那么需要准备的材料便是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申请表,还有权利保证书,当然还需要提交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作品的说明。个人在申请版权的时候还需要登记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一点也同样值得注意。
其次,如果是合作的作品,那么需要提交的材料则是合作的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和公司合作的话,那么需要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是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当然必不可少的,也需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品的版权申请相对于个人作品的版权申请而言,需要准备的材料自然也就更多,更为复杂。
最后,在申请版权办理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具体到哪里去申请版权。无论是个人作品或是合作作品,只需要去其中一个人所在的辖区进行登记就好。这点也是同样值得注意的,如果不知道到哪进行版权办理的话,那么就会像一只无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从以上不难看出不同作品的版权办理流程的材料自然也就有所差异,个人的版权办理流程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合作版权办理流程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会有所差异。但是只要将所有材料都提前准备充分,在进行版权办理的时候,就不会出现各种麻烦。
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转让。其中具备哪些特征呢?容小编慢慢道来。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许多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仅仅是单纯申请了商标,容易忽视版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为什么要做广州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的必要性
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明确权利归属,减少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艰难;
2、它能够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3、它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
4、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获得政府补贴;
5、节约费用,不用续展、不用缴纳年费。
版权的法律效力
实际上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自动产生的。作品的诞生,即明确了权利人的权利,不需要通过注册来赋予法律权利。
但是,版权登记是为了有一个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的一个方便有效的证据。
版权登记的种类
各类作品都可以登记,现在分两类:一类是作品登记,另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登记。
作品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和各省版权局登记机构都可以做,而软件登记只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做。
到今天,广州版权登记案例已经数不胜数,每年可以拿出来讲解的、典型的案例也从来不少。今天,小编将为大家分享几个经典的版权登记案例。
案例一: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点播影院,通过点播系统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绿皮书》、《蜘蛛侠:平行宇宙》、《阿丽塔之战斗天使》等电影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确认,共计22部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且均未授权当事人商业性放映使用。结论: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的“茶の熊本”的茶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结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处罚:①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②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
结论: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罚: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从以上三个版权登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维护自己的专有权益,被侵权方则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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