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版权如何查询?
什么作品拥有著作权?其实作品从它诞生那一刻开始,它就拥有著作权。但如果想要对其进行更有效地保护,那么还应该到版权保护机构去申请著作权登记。那么问题来了,申请著作权登记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又需要些什么材料呢?
▍申请著作权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具备原创性首先肯定不能是抄袭、剽窃、非原创的作品,此为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首要条件。其次它需要是通过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作品、其完全或基本与他人已发表作品不同。
2.作品必须要在现实中产生出来作品需要有实实在在地表达,它是产生于、存在于外部世界之中的东西。仅停留在大脑之中的构想、构思并不能称之为作品。
3.具有某种精神内容指的是作品需要具有某种美学或思想方面的精神内容。Ps:进行作品创作通常都会使用某些已经创作的作品或已处于人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素材进行创作。以此种方式创作出来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对其完全独创部分享有版权。
▍申请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材料一份有盖公章的著作权申请表。可申请人进行填写,也可选择代理机构填写。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3.权利归属证明材料如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部门任务书。但只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即可。申请著作权登记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都在上文中有所说明。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
2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网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网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的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安全港(safe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ISP的责任归责,选择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作品著作权登记一般多长时间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一般多长时间著作权登记下来需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我国法律规定,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著作权登记的方式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三、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摄影作品提供10cm*12cm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4、作品创意说明。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作品整个制作过程需要很多的人,包括导演、制片人、出品人、演员等等。而影视作品也是有著作权的,不过此时需要搞清楚,才能知晓应该怎么样对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什么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广州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什么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像中国一些电视台放映国外电影或年代久的电影而没有购买就是无版权放映。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例来存有争议,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法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整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即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归谁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国电影院一般都加盟某个院线进行电影放映,而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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