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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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收费标准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28:1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收费标准:

1、件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1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1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3、续展费:550元/件次.

4、软件广东版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6、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7、复申请求费:150元/件次.

8、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9、请求延期处理费:第1次100元/件次;第2次200元/件次.

10、查询费:

(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a、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最近5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b、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最近5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c、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最近5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2)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广告,在广告上面会有千奇百怪的品牌或者商标。那么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商标持有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拥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注册商标以后你就会拥有该商标的权利(使用权,许可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机构不一样。

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来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

要严格履行商标注册程序才能获得商标权,并且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人会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自动就能够产生,不需要哪些特定的程序,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

3、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只有10年有限期,超越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挂号以后,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身后50年。

4、客体不同。

商标是区别同一产品或许效劳的纷歧样经营者并表明产品或许效劳质量的商标标识自身。而版权(著作权)是对于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造等自创的维护。

版权补证的流程和费用分别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为什么会出现版权补证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版权证书丢失或破损,所以才要向版权局申请补证,那我们该如何进行补证呢?

一、版权补证流程版权证书丢失或破损都要去版权局申请补证的,补证流程大致如下:1、向版权局提交补证申请,等待补证通知。2、接到补证通知单后,准备补证所需材料。3、递交补证材料,等待版权局审查。4、审查通过后,去版权局领取新证书。

二、版权补证注意事项1.补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准确,以便于联系。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应与实际情况一致。2.申请版权补证递交材料须齐全,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三、版权补证的费用登记1年内补证:600元/件登记3年内补证:700元/件登记5年内补证:800元/件登记10年内补证:900元/件注意:

版权转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通过来说,进行交易转让,都是要签订合同的,那么版权转让一定要签订合同吗?下面就来和大家好好的说下。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

1.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

2.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长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

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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