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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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5 08:53:56

版权的所有人可以以利益交换的方式转让著作权,那么版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接下来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求的人。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有: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建议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

3.关于著作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建议将时间约定为:以尾款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文字作品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在版权登记之后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完整保护。那么,文字作品版权使用期限是多久?

文字作品版权使用期限是五十年。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版权纠纷类型一览,你中招了吗?

版权纠纷也就是著作权纠纷,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那么版权纠纷有哪些类型呢?

版权纠纷类型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但是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是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的。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如果需要使用该作品是有权使用的,作品所有人是不得无理拒绝的。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都是看该作品的写作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是具有独创性就已经构成了作品。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是不得侵犯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发著作权归属纠纷或者一方可能主张另一方抄袭、剽窃。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的取得并不需要通过广州版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作者的确权行为,取得的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即版权,是伴随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获取的一项权利,并不是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后才取得的权利。

但是,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确认作者权利最直接,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国家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著作权法。

因此,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并不强制(计算机软著除外)。自动获取和自愿登记并不表示著作权登记没有必要,更不代表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作品著作权的实际应用中,发现著作权被侵犯时,如果想要进行诉讼维权,首先需要确认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要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创作者,才具备诉讼资格。这种时候,如果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那么就具备了维权的基础资格。

作品要产生经济价值就会涉及到商业应用,这就涉及到权利转让或许可的问题。作品要流入市场进行商业运作,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呗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

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明。对于个人而言是如此,对企业更是如此。企业著作权的取得更为重要,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相当于取得自身企业的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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