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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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08:45

计算机版权属于民事权利,符合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计算机广州版权登记是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内容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主要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使用和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不保护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数学概念、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等。下文将从登记内容、保护范围和权利说明等方面说明计算机版权登记是什么。

◆计算机版权登记内容: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登记鉴别材料要求: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计算机版权登记保护范围: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需要注意,《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计算机版权登记权利说明:计算机版权属于民事权利,符合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计算机版权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获取的条件,是软件完成即拥有的一项权利。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著作权的纠纷或者是商标权的侵权等等类似事件发生,但由于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是相对的两种知识产权,因此,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人们对于这两者的不同之处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来看小编的资料,看完你就明白了。

1、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享有的以对其作品的支配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本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它可以依法转移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承受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由国家享有。

2、商标权的定义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3、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尽管均属于知识产权,但二者有许多区别。

(1)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既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是其继承人或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有时还可以是国家。商标权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公民个人如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则必须是个体工商业者。国家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2)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3)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

(5)在权利的独占性方面,著作权中两人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商标权则具有相当强的排他性,不仅不能出现保护范围相同的相同商标,而且不能出现保护范围相同的近似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权利的独占性更为明显。

(6)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即可不经过权利的许可,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使用它们。商标权则不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软件不会有侵权的现象产生,但是对于侵权也是有一个判定的,毕竟现在的比较相近的软件是比较多了,在这时如果我们能够知道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判定?自然对于自己是有利的,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特别提醒,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浅谈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那我们该如何保护网络版权呢?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

1、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2、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4、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5、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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