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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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1 08:54:0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如版权登记证书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登记费用如何收取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软件广州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100元/次。

3、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6、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7、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8、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9、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10、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11、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1.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2.著作权法的原第4条已被修改。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3.非法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但不能出版或传播。重要的是,即使一些美国大片因为在中国违法而被禁止,你也不能出售它的摄像头。同样,虽然作者不能自己出版色情书籍,但如果别人出版了它,他不仅可以对出版商进行法律制裁,还可以向出版商索赔侵权赔偿,这在2010年之前是行不通的。

合法出版物能证明著作权所有权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软件广州著作权登记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软件在表达形式上非常抽象,软件的整个生产过程不能简单地用语言来表达。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有效性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

软件著作权登记1有效性的法律基础。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处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根据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没有登记,软件将不会受到行政保护,甚至侵犯,也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不清楚软件必须是登记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事实上,没有登记的软件将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制性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为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遵守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可的软件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资格。软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这条规定是的,所以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性的。是否是登记完全取决于各方的意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获得著作权无关。每个人都最关心软件著作权。如果不是登记,软件能得到著作权吗?《保护计算机软件条例》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出版,均按照本条例享受著作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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