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纠纷法律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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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著作权纠纷法律解决途径有哪些?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3 08:38:38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是什么?如何解决著作权争议,在信息高度开放的网络时代,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是每个创作者创作作品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应该申请登记从著作权到版权的局。申请成功后,创作者的权益将受到法律的终身保护。那么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是什么呢?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之一:

自我协商如果双方在侵权后能够和解,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快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名誉受损。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第二种方法:调解是指双方在第三方的协助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范围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受委托的机关或个人主持调解。然而,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只要一方不愿调解,就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著作权争议的方法3:仲裁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双方可以根据著作权合同中的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通常仅限于合同纠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争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4:民事诉讼中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不愿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此外,双方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有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民事诉讼适用于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

版权登记与商标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保护商标的时候,确实版权登记有一定的作用。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商标从注册到下证,经历了很多流程,在一切都顺利的情况下,商标还需要大概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到手。但是仅仅靠注册商标就能保护商标了吗?并不是,商标注册仅仅是保护商标的起步,除了对商标类别的精心选择,还有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考虑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

首先,版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商标权的稳定性,因为在很多商标案件中,版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版权相当于是对商标的全类保护,保护限期也比较长,个人名义终身加五十年,公司名义五十年。比起商标十年就要续展一次,版权根本就不怕因为忘记续展而被撤销。版权对于商标还有哪些辅助作用呢?节约商标注册费用。

在申请商标时,必须要选择商标类别进行注册,一个类别就要加收一件商标的费用,而且申请人注册的是哪个类别,商标法保护的也是注册的类别。而版权登记成功,相当于将商标全类保护,任何人在任何行业都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算是大大节约申请人的注册费用。审查期间的保护。在审查期间,商标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而且注册时间也很长。但是版权登记只需要三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可以在审查期间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利用版权驳回近似商标的申请。当他人在其他类别申请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会依据在先权利原则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就算该商标通过初审,也可以在异议期用版权异议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做好商标战略储备。因为商标是分类注册的,当你只注册一个类别的时候,其他的四十四个类别并不会受到保护,他人就可以在这些类别中注册与你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登记版权之后可以先注册企业前期需要的类别,期间如果有他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也会因为版权的在先权利被驳回。所以说,版对于商标保护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而且如果不及时版权登记,要是在注册商标时或者是商标使用时出现版权之争,就会花费很多人力和物力,要是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才是企业的极大损失。早点登记版权就是为自己的品牌多加一层保护屏障。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广州著作权登记注意问题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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