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调查证据分为哪几类

咨询服务热线: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版权侵权调查证据分为哪几类

版权侵权调查证据分为哪几类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3 08:48:43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今天小编就针对版权侵权这块来说道说道。

一、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的取证实务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版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要证明版权的归属,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广州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前面所述的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权人调取。版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版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对方要推翻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权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不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又十分有利。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的取证实务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取证:第一种是公证取证,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法。第二种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向法院请求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工作笔录。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证或举报的时候,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三、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目前计算版权侵权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调取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调取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知识产权中版权是经常用到的,其中包括有音乐,图片,电影电视剧等等多种形式都可以进行版权的申请,其中音乐版权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见到的,那么音乐版权应该如何去保护?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了解下。音乐版权应该如何去保护

1、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吧。侵权是别人主动发起的动作,可以说是防不胜防,除非你不发表你的歌曲到网上或任何媒体上。所以,关键的问题不是预防侵权,而是做好版权保护。

2、音乐版权如何保护?原创作品创作出来的第1时间(在给其他任何人看之前)就先把版权给注册好,这样,当别人侵权你的作品时,你就有证据了。其版权证具有法律效力。

3、目前,在直播中播放音乐的主播大有人在,但维权案件还处于抬头阶段,得到判决且具有影响力的案例也还不多,相关法律也才刚刚开始完善。好在,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中,网络直播中涉及的作品公开传播行为也将被纳入广播权范畴,相关维权案件或将进入爆发期。

4、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量的UGC内容中,对原创歌曲的二次创作也为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从事音频指纹技术多年的ACRCloud联合创始人李蕴博在采访中向音乐先声表示,现在的短视频背景音乐中普遍存在一个变频变速的情况,而一般的算法无法识别它的所属歌曲,侵权认定也很难进行。对此,ACRCloud也正在积极推进翻唱识别技术的投入使用,这项服务正是出于对词曲版权方的保护。

以上是小编和大家分享音乐版权应该如何去保护的相关内容,在我国任何版权的保护都需要提前进行申请,经过正规流程申请成功之后才可以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相关的维权流程的办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著作权其中也包含了很多类别,其中软件著作权就是一个重要的部分,软件著作权,就是对于注册申请之后的软件享有的处分收益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登记软件著作权的好处1、必备条件。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规定,高企申报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6件以上企业软件著作权,同时,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高企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等各类优惠政策,另外,在游戏行业,一款游戏需要上架运营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必须拥有拥有软件著作权。2、明确作品归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3、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软件著作权申请所需申请资料软件著作权需要提供:申请表、文档、源程序、身份证明文件。

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一、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最新文章

版权所有: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