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版权登记作品使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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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版权登记作品使用范围有哪些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2 08:06:19

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是为了不被他人随意使用侵犯自己的权益。但其实,版权登记作品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被他人自由使用的。那么不构成侵权、不会赔偿的版权登记作品使用范围有哪些?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只需在以下情况使用版权登记作品时,注明作者、作品名称、不侵犯权利人其他权利,即可自由使用。广州版权登记作品使用范围有哪些?

1.使用他人发表了的版权登记作品仅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版权登记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

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版权登记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版权登记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著作权作品的登记

一、作品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范围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三、作品登记的必要性 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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