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版权登记获得哪些权利及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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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版权登记获得哪些权利及好处?

作者:广东信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1 08:53:00

版权,知识产权的一份子。虽然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人们对它似乎关注度不大,感觉可有可无。如果你这么觉得,那将错失诸多保护及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申请广东版权登记可以获得的权利及好处,还有其保护意义有哪些。

一、版权登记拥有的权利 1、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2、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3、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4、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5、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

二、版权登记的好处 1、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2、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3、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登记版权并取得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三、版权保护的意义 1、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 2、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并抢先进行版登记。自己的作品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版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从而陷入被动。 3、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著作权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也有举证的责任。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证据保全指的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另外,著作权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主体必须是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第二,只有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其中,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有: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等。

第三,申请证据保全目的只能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

第四,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向法院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第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对证据保全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法院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证或现场的保全,法院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画、拍照、摄像等;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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